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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食品“國門守護”行動|上海食品進口報關

    發布來源:萬享進貿通供應鏈(上海)有限公司  發布日期: 2021-07-13  訪問量:1506

    進口食品“國門守護”行動|你有問,我就答

    進口食品“國門守護”行動是誰提出的?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和國家的經濟和社會安全也息息相關。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讓人民吃得放心。2019年5月9日,《**  **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首次提出“開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設攻堅行動,實施進口食品‘國門守護’行動”。作為堅守國門安全*道防線的海關,將嚴格遵循“四個較嚴”的要求,筑牢國門安全“防護網”,嚴把進口食品安全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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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上去好高大上??!進口食品“國門守護”行動具體有哪些要求呢?

    “將進口食品的境外生產經營企業、國內進口企業等納入海關信用管理體系,實施差別化監管,開展科學有效的進口食品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控,完善企業信用管理、風險預警、產品追溯和快速反應機制,落實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政策,嚴防輸入型食品安全風險。建立多雙邊國際合作信息通報機制、跨境檢查執法協作機制,共同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嚴厲打擊食品走私行為?!?/span>


    又是進口食品,又是“國門守護”,那豈不就是海關一家的事嘍?

    NO!NO!NO!

    20209月,海關總署聯合公安部、商務部和中國海警局印發《進口食品“國門守護”行動方案(20202025年)》,明確由上述四個部門聯合實施進口食品“國門守護”行動,并從“完善法律法規”“強化源頭治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嚴格口岸把關”“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嚴打食品走私行為”“構建智慧監管體系”“強化科技支撐”“推進合作共治”等九方面提出推進措施,明確了各部門的責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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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如何對不同信用等級的企業實施差別化監管?

    海關大力開展企業進出口信用管理,圍繞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對不同信用等級的企業實施差別化的信用管理措施,目前已在全國推出包含優先辦理、減少監管頻次、降低通關成本、縮短辦理時間、優化服務等5大類22條認證企業管理措施。


    什么是海關AEO認證?AEO認證有什么好處?

    “AEO”即“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意為“經認證的經營者”。AEO制度是世界海關組織為實現《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目標,構建海關與商界間伙伴關系而倡導的一項重要制度。通過AEO制度及國際互認,向AEO企業提供通關便利措施,從而提升雙邊貿易的安全與便利化水平。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將AEO資質視為提升商譽的“金字招牌”和開展國際貿易的“綠色通行證”。


    聽別人說,海關對進口食品不是每一批都送實驗室檢測,是真的嗎?那進口食品怎么保證安全呢?

    是真的,海關并不是靠每批進口食品抽樣檢測來保證進口食品的安全性的。海關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法規對進口食品實施合格評定,包括: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國家(地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評估和審查、境外生產企業注冊、進出口商備案和合格保證、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隨附合格證明檢查、單證審核、現場查驗、監督抽檢、進口和銷售記錄檢查以及各項的組合。對存在安全問題的進口食品,海關將嚴格實施退運或銷毀。


    近期,海關對進出口食品的管理有何重大變化?

    近年來,黨*、**對食品安全提出更高要求,《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也分別于2015年和2019年進行整體修訂,海關全面深化改革和關檢業務深度融合、我國進出口食品貿易量大幅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國際貿易摩擦、國際食品安全面臨新風險新挑戰等新形勢新變化,都對海關進出口食品監管提出更高要求,現行進出口食品管理的相關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監管需要,有必要予以修訂。

    2021年4月,海關總署分別發布第248號令和第249號令,正式發布《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上述兩個規章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通過本次修訂,在海關進出口食品監管領域基本形成以《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為基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為輔,相關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的執法體系。目前,海關總署正在組織起草上述兩個規章的釋義,建議各方予以關注。


    我是一家貿易商,要進口一些糖果餅干,國外的加工廠需要在我國注冊嗎?

    目前,進口肉類、水產品、乳品和燕窩產品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獲得海關總署注冊后,其產品方可進口到中國,還有部分如蜂蜜、植物源性食品等,出口國和我國簽署過雙邊協議有境外企業注冊要求的,按雙邊協議的規定實施注冊。但是,根據較新出臺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所有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加工和貯存企業均應當獲得海關總署注冊,注冊方式包括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注冊和企業申請注冊。


    我們是一家跨境電商平臺,要開展跨境電商進口食品業務,進口食品“國門守護”行動特別提到要“落實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政策”,那么國家在這方面有什么政策或要求呢?

    2018年的《電子商務法》提出國家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同時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目前,從事跨境電商應重點關注2018年商務部、發改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市場監管總局六部委《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以及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上午零售進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194號公告)。

     

    根據相關要求,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物流企業和支付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企業應當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并納入海關信用管理。對跨境電子商務直購進口商品及適用“網購保稅進口”(監管方式代碼1210)進口政策的商品,按照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但對相關部門明令禁止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和對出現重大質量安全風險應急處置時除外。消費者對已經購買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


    我是一名網購愛好者,我要舉報某跨境電商平臺,較近通過平臺購買了國外某品牌的嬰幼兒奶粉,但我收到的奶粉沒有中文標簽,我查了原文(英文)標簽,發現其中的部分營養素指標也不符合我們國家的食品安全強制性標準。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對跨境電子商務直購進口商品及適用“網購保稅進口”(監管方式代碼1210)進口政策的商品,按照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因此相關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其應當符合原產地有關質量安全等標準,但可能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跨境電商平臺應在商品的訂購網頁或其他醒目位置提示消費者,消費者確認同意后下單購買,并自行承擔相關風險。當然,這并不意味平臺對產品質量安全不需負責,如發現相關產品存在質量安全風險或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跨境電商企業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銷售的商品并妥善處理,防止其再流入市場。

     

    如果在跨境電商交易和消費中,發現相關企業或個人違反規定,如參與制造或傳輸虛假交易記錄、支付、物流“三單”信息、為二次銷售提供便利、未盡責審核消費者身份信息真實性等,進口和銷售《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以外的商品以及國家明令禁止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違反重大質量安全風險應急處置規定,如進口無法提供日本官方原產地證明的日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等,消費者都可以向海關舉報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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